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!
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,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,
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,雖然時速保持100公里,
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,是超車道,
林姓駕駛開太慢,開罰5 千元,林姓駕駛氣的到法院聲請異議,
法官認為,行駛內側車道,應保持在最高線速,
林姓駕駛雖然不慢,但還是違規,但罰款降到3千元。

TVBS記者楊致中:「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,
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,
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,將開罰 3千到6千元。」

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,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,
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,警察發現後,2次測速,
分別是100和97公里,加起來平均只有 98公里左右,
警察認為,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110公里,開罰5千元。

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:「內側車道它是超車道,
那如果在不擁塞的情形下,小型車,得以用最高限速,
在內側車道,做行駛的動作。」

明明時速近百公里,卻被警察嫌太慢,
駕駛氣的到法院理論,但根據最新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
在不塞車,又沒事故的情況下,內側車道為超車道,
時速有規定,以中山高為例,不得低於80公里。

在二高,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,林姓駕駛開的不慢,
但還是未達標準,開罰3千元。
兵界力:「你如果時速只有100 或是90(公里),
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,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。」

另外時速70公里,只能開外側車道,
不同車道,限速不同,走對的車道才能避免荷包失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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